清远市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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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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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就业补贴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或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按其为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四、就业见习补贴、见习留用补贴
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对象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2、见习单位在见习结束后(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留用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按每人3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见习留用补贴。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五、求职创业补贴
本市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指毕业所在自然年)的学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需提供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可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自2021届起)。补贴申请应于有关学生毕业前提出,并由毕业生所在学校负责收集补贴申请材料,代为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六、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实际社保缴费额1/2的标准给予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得超过3年。2020年内社保补贴期限届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申请延长1年补贴期限。
七、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
成功创办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当前纳税状态正常或有一名以上在职员工连续3个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申请补贴时没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经营异常名录”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返乡创业人员;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县城镇除外);可申请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
八、创业租金补贴
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不包括县城镇)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最高4000元(每年实际支付租金不足4000元的按实际支付租金额度给予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补贴对象应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
九、创业孵化补贴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创业孵化基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并承担孵化服务,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并且入孵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入孵创业实体入驻基地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创业孵化补贴。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期满后半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十、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招用员工(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十一、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借款人最高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担保贷款和贴息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借款人由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贷款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担保贷款和贴息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所在地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目录中职业(工种)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市内普通高等学校(含各驻清高校)在校学生;按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标准给予补贴,其中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按200元标准给予补贴。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在校期间仅可享受一次。
十三、创业培训补贴
为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提供免费创业培训且参加培训人员取得合格证书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1200元;网络创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000元;经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每人最高可补贴28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每种类型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十四、“三支一扶”政策
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量化测评、公平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我省每年都会面向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计划招募一批人员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工作。招募对象包括省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其中,外省生源毕业生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省外高校的广东生源应届毕业生和广东生源往届毕业回到生源地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有意愿参加清远市“三支一扶”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在每年3-5月份登陆“广东省三支一扶专题网站”(http://www.szyf.org.cn/)上面公布的关于该年度“三支一扶”报名系统信息进行了解。通过在网上注册,选择清远市需求的“三支一扶”基层服务岗位,填写登记表,应届毕业生到在读学校递交资料确认报名,往届毕业生则到生源地人社部门递交资料确认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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